DOI:10.20047/j.issn1673-7210.2025.29.36
中图分类号:R-05
田怡卓, 闵开元, 杨俊涛
| 【作者机构】 | 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北京协和医学院基础学院 |
| 【分 类 号】 | R-05 |
| 【基 金】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项目(CIFMS2022-I2M-CoV19-003、CIFMS2021-I2M-1-001、CIFMS 2022-I2M-1-011)。 |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席卷全球,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已录得超过7.6亿例病例和690万例死亡病例,对于人类的生命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对于全球卫生健康系统产生了巨大冲击,人类的健康权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
“人人享有健康”是2023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这一主题与WHO 2019年通过的《联合国全民健康覆盖高级别政治宣言》不谋而合[2-3]。我国2016年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4],201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健康是人类社会的追求,而健康权是保障健康的基石。然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个人的隐私权、行动自由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民的健康权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威胁[5]。因此,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健康权,成为卫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合作共赢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在经受新冠疫情的冲击后,全球合作程度进一步加深,尤其是在医疗领域,如何规范和界定全球医疗卫生领域合作的具体细节,如何保护个人健康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依赖卫生法学的研究进一步讨论。本研究背靠于健康中国行动,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健康权保护问题作为研究重点,分析以新冠疫情为例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从卫生法学角度探究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健康权之间的平衡,寻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实现个人健康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探讨卫生法学的更好实践,最终达到健康全覆盖和“人人享有健康”的美好愿景。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实践性、边缘性等特征,有历史考察法、对比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法和实证研究法等[6-7]。
卫生法学的兴起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公共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法律在卫生领域广泛应用,二战后各国加强卫生立法[8]。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法学逐渐兴起和发展。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9]的发布标志着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初期阶段开始。改革开放后,卫生法学完成初步建立[10]。新冠疫情期间,卫生法学呈现蓬勃的发展态势,学术期刊论文如雨后春笋[11]。2024年卫生健康法学被正式列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12]。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吴崇其[13-14]主张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国家卫生监督、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和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汪建荣[15]提出预防为主原则、卫生保护原则、公平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共5个原则;解志勇[16]概括为生命健康权保障原则和科技促进与伦理约束原则。由此可见,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它表明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系统而全面地对健康权做出表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受法律保护[17-18]。
关于卫生法学的体系构建,王晨光[19]主张公共卫生法、医事法、医疗保险法和健康产品法构成卫生法学体系,陈伟伟等[20]提出卫生法基本原理、公共卫生法、医事法三部分共同构成卫生法学的体系。由此可见,公共卫生法学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分支,两者都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卫生健康事业问题,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20-21]。然而,卫生法学涵盖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等领域,公共卫生法学则侧重于规范和调整公共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学的主体是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而公共卫生法学的主体则更为广泛,还包括公共卫生管理主体及社会公众等[20-21]。
我国公共卫生法学起步相对较晚,2003年“非典”疫情促使公共卫生法发展[22]。新冠疫情后,在“习近平总书记公共卫生与健康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公共卫生法律体系逐步完善[23]。公共卫生法学以公众健康为首要关注点,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健康危害,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公众健康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目标,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权意义重大[24-26]。
在卫生领域的法治建设方面,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9]等多部法律条例,第九届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多次提出卫生立法规划蓝图[7]。2016年我国发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4]中明确指出“推动颁布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大大推动了立法进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7],这是我国卫生健康立法体系化的里程碑,也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截至目前,我国卫生健康法的体系化基本采取“基本法+单行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可视为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的“准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单行法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7]。
明确全球化进程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健康权保护问题是研究的核心。借助检索文献、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在中国知网、PubMed等数据库,使用“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权”“卫生法学”“公共卫生法学”“新冠疫情”等关键词组合进行高级检索,重点分析新冠疫情之后的权威学术期刊论文、政府/国际组织报告、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主要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分析:①阅读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文,识别其中的矛盾之处;②梳理新冠疫情等现实案例,识别具体的问题;③对比国内外的共性和差异;④分析主要学者的观点和评价。基于卫生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条文、现实案例、学者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可以发现立法用语差异、预案规定矛盾、行动自由的限制、信息隐私权的困扰等问题,并将其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公民权利限制两方面。
2.1.1 立法用语的差异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28]。由于公共卫生事件突然性、复杂性和严重性的本质属性,许多国家未及时更新、统一卫生法等相关法律,导致不同法律之间立法用语存在差异。在新冠疫情初期,《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存在立法用语差异,前者采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等,而后者则采取“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一词[19]。事实上,这种立法用语的差异会导致传染病认定产生歧义,影响疫情防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种情况在国际上也普遍存在,韩国、日本等在疫情初期关于大规模传染病预防、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用词差异,导致疫情防控难以协同,给实际应用带来困难[29-30]。
2.1.2 预案规定的矛盾 不同法律在预案制定方面也有矛盾之处。新冠疫情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预案方案和启动规定上存在差异,征用主体、范围有所不同[31]。一方面,不同法律的征用主体不同,具有征用权的部门或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征用范围不够明确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影响疫情防控的整体效果。国外防控疫情时也面临着类似处境:韩国由于总统选举等政治因素,导致不同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疫情防控预案时有差异[32];日本在“钻石公主号邮轮”事件中,暴露责任推诿、检测和公布结果不及时等预案规定和协调问题[33];由于联邦、州、地方三级管理体制的复杂性,美国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预案规定存在矛盾,影响了疫情防控的整体效果[34]。由此可见,这种矛盾导致职责不清、协调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疫情防控的效率和效果。
2.1.3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最鲜明的特色,跨国界互联互通深度强化。面对新冠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大冲击,各国之间休戚与共,各个国家都面临着维护国家主权与参与国际协调的平衡。然而,《国际卫生条例》的约束力有限,不同国际公约之间协调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各国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各行其是,由此产生了跨国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适用性问题[35]。在涉及跨国疫情防控时,必须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比如美国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方面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欧盟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时候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势在必行[30,36]。与此同时,国际法律的协调也存在困难,比如各国对关于公共卫生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理解可能存在分歧,给实际应用带来了挑战[37-38]。在跨国公共卫生事件中,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增加了个人健康权保护的难度。
2.2.1 行动自由的限制 在重大公共卫生中,控制病毒传播、保护公共健康是紧急状态下的首要目标,可能导致公共卫生干预和公民权益之间失衡。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就会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冠疫情中确定的密切接触者,会被安排进行集中隔离观察以阻断病毒传播,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动自由,产生一定心理负担[3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不可避免对于公民的就医和工作等带来了不便[40];限制活动范围也是一种重要的举措,“高风险地区”的公民无法前往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与此同时,政府为集中隔离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安排医疗队伍为居民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鼓励远程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保障居民的收入来源[41]。在疫情防控中,虽然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政府也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2.2 信息隐私权的困扰 疫情期间保证信息公开是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消除公众恐惧,然而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民信息隐私权造成困扰。为了追踪病例、评估疫情形势,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大量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行程轨迹等被收集和使用。然而,由于技术漏洞、恶意攻击等原因,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使当事人遭受骚扰、诈骗等[42]。信息泄露会降低公众的信任度,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维持信息公开和保障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
2.2.3 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个人健康权保护问题。大数据技术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更加便捷和高效,但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深入参与到疫情监测和预测,但这可能会涉及对个人行为的监控和分析,如果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行动自由[43];此外,也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现存法律无法完全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在个人健康权保护方面出现法律空白,如在人工智能的医疗领域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医疗责任、算法透明度等层面给个人健康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在中国知网等权威数据库输入“健康权保护”“行动自由权保护”“信息隐私权保护”“完善法律体系”等关键词,通过归纳总结、对比分析等,发现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公民权利限制两个问题,前者是根源,后者是结果,因此完善法律体系是个人健康权保护的核心应对之策,强化监管机制是其重要组成,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必不可少,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则是时代所需。
面对全球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立法用语差异、预案规定矛盾、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等问题,完善法律体系可以从根源上避免问题的产生。第一,应加强国内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44]。对于立法用语进行统一规定,避免不同法律之间的用词差异阻碍和延误疫情防控;对于预案方案和启动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明确实施的具体细则以防矛盾和误解;对于征用主体和责任范围进一步明确,减少交叉重叠和职责缺失的情况。第二,应加强国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在WHO推动下制定统一的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标准,为跨国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在WHO的领导之下,各国应遵守并且互相监督,以确保国际公共卫生法律的顺利实施[35]。第三,应当明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遵循的原则及程序,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销毁的规范和要求,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针对我国“非典”疫情和新冠疫情时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期刊论文进行整理和归纳,同时借鉴他国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5]。第四,应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法律规范,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尤其是在身份信息收集、人脸识别、指纹收录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环节制定全面而系统的规定,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46]。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前期防御风险、过程中行为矫正、后期优化制度的作用[47]。强化监管体系有助于在卫生法律法规施行的过程中,监督社会卫生关系主体、公共卫生管理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从而全面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在国内,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企业等主体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的监管,同时,应当建立合理合规的惩罚机制[48]。在国际上,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监管体系,充分并利用新兴科技手段,对于非法组织进行监督和打击,防止个人信息在跨国传输过程中被泄露或滥用。此外,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提供公众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和举报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企业等主体侵犯个人健康权的行为[49]。公众监督是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可以保障自身健康权不被侵害,还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因此提高公众意识势在必行。
新冠疫情中,少数人选择隐瞒旅居史、拒绝佩戴口罩等行为,体现出公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象。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到公共卫生防治,有助于现代化社会治理和政策落地。因此,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必不可少。首先,公众应了解个人健康权,积极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刻保持警惕,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履行防控义务[50]。其次,政府等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普及常见的信息泄露途径和诈骗方法,增强公众对于危险的识别能力;展示泄露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敲响法律的警钟。最后,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全球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公共卫生法律和个人健康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官方网站、电视台、自媒体等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全球公众的法律意识。
卫生法学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的重要特征,因此需要应对时代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带来信息泄露、法律滞后等一系列问题[6-7]。面对国家政策的支持,通过学术会议、讲座等形式,增强医学和法学学者的交流,宣传和发扬学科领域的新进展;普及新兴信息技术,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后的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法律意识,从根源上避免对于公民健康权的损害。针对信息技术的监管、登记和记录也必不可少,要求技术人员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增加算法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减轻“黑匣子”带来的困扰[51-52]。通过培养法学、医学、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做到法律意识、公共卫生素养、信息技术于一体,更好地应对信息技术给公民健康权带来的风险。
本文从卫生法学的角度分析了全球化进程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健康权保护问题。首先,阐述卫生法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体系构建和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为个人健康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次,立足以新冠疫情为例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诸多挑战,剖析了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公民权利限制的现实表现的两大问题,指出了立法用语的差异、预案规定的矛盾、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及行动自由和信息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现实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机制、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正确应对信息技术发展的策略。
截至目前,卫生法学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全球化进程中,迫切需要加强卫生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从而为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健康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不再罕见,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这也为卫生法学在个人健康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首先,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深,面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及国际法律协调的困境,亟待深入研究跨国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适用机制。其次,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是双刃剑,同时带来了便利和个人健康权保护的问题,未来需要平衡技术创新、个人信息安全和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再次,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公众作为参与者和受益人在其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最后,卫生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也将为个人健康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学科不断发展。
总之,未来的卫生法学研究需要面对全球化进程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挑战和机遇,探索系统全面的个人健康权保护机制,为实现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健康权保护的双赢局面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在全人类的健康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贡献声明:田怡卓负责选题、文献综述及文章撰写;杨俊涛和闵开元对文章和选题进行指导和修订。
利益冲突声明:本文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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