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影响及调适对策研究

薛方圆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分 类 号】 R-052
【基    金】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研究项目子课题(2025JX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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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对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影响及调适对策研究

中国传统文化对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影响及调适对策研究

薛方圆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191

[摘要] 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器官捐献意愿。“未知生焉知死”的回避态度、“死后留全尸”的身体完整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孝道观是传统文化中阻碍公民器官捐献的消极因素。对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孝道观等进行理论调适和价值引导,为新时代器官捐献工作提供充分的伦理辩护和传统文化支撑,是破解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发展困境、提升发展质量的因应之道。

[关键词] 传统文化;器官捐献;器官移植;捐献意愿

器官移植是人们改变传统药物治疗、使衰竭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医疗模式,被誉为“20世纪生物医学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1],给数以万计的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带来了福音,也因此成为“生命的馈赠”“最华美的生命礼物”。然而,器官供体短缺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难题,成为制约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全面取代司法途径供体来源,成为我国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自愿和无偿是器官捐献的两大核心原则。“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体系发展起步较晚,但在过去十年间,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发展却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国家”[2]。尽管如此,器官供体供不应求仍然是制约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导致供体短缺的直接原因则是公民捐献意愿不高、捐献认知有待提升。器官捐献与移植不仅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诸多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华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家庭伦理等深层次文化心理因素的影响。在此意义上,通过梳理分析传统文化中影响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消极因素,对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孝道观等进行系统的理论调适和价值引导,为新时代器官捐献事业提供充分的伦理辩护和传统文化支撑,便是破解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发展困境、提升发展质量、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因应之道。

1 问题导入:传统文化中影响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消极因素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问题,捐献意愿通常受到多种社会人口学因素的影响,如民族、文化、宗教和教育水平[3]。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是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4]。因此要想大幅提高公民器官自愿捐献率,就必须认真梳理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孝道观等家庭伦理中影响公民捐献意愿的消极因素。

1.1 “未知生焉知死”的消极回避态度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连接生与死,对于生死问题的认知态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器官捐献意愿。“乐生恶死”是人之本能,也是“器官捐献在我国最大的伦理障碍”[5]。众所周知,儒家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蕴含着浓厚的“重生”“贵生”等积极充实的人生态度。譬如孔子就比较注重生而很少谈论死,强调“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篇》),“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这种“乐生恶死”的谨慎体现出儒家注重现世伦理的人文精神。儒家生死观对中华民族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人们对死亡及其不确定性充满恐惧,经常用“长眠”“谢世”等委婉词汇来代替对“死亡”的直接表达。久而久之,死亡变得更加神秘,谈论死亡首先就会让自己和他人感到不安,死后的器官捐献自然也成了一种禁忌话题。在很大程度上,面对死亡的“讳莫如深”“敬而远之”等逃避退缩态度不仅直接抑制公民的器官捐献意愿,也阻碍人们对器官捐献伦理意义的深层次思考、追问和表达。

1.2 “死后留全尸”的身体完整观

身体既是人自我理解的起点,又是人与社会、自然沟通交往的存在支点甚至价值支点。“传统身体文化在形而上的层次上决定了中国哲学的特点,在形而下的具体生活中,影响了中国人重视身体的行为方式”[6]。除了面对死亡的消极回避态度,“死后留全尸”的传统思想也根深蒂固。这种片面的身体完整观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抑制了公民的器官捐献意愿,因为捐献器官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身体完整性的受损。传统儒家有“死者为大”“事死如事生”等观念,认为破坏身体的行为是对亡灵的亵渎,会让死者灵魂不得安宁,这就给潜在捐献者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道德冲击,最终影响到捐献决定。此外从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来看,破坏身体即“身体刑”是古人惩戒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肉体与精神的双重震慑实现“以刑去刑,国治”(《商君书·去强》)。因此,维护身体的完整性被上升到人格尊严的高度,甚至衍生出“死无全尸是上天对坏人的惩罚”,这种传统观念在我国民间社会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器官获取手术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捐献者身体上的改变,这些器官缺损和切口不仅会在人的心理上产生强烈冲击,更进一步加剧对死亡的本能恐惧。这种“完尸”观念严重阻碍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即便是在持续推进丧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当今社会,对身体完整性受损的顾虑仍然是影响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重要因素。

1.3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片面孝道观

中国人一直生活于自身的家庭、家族之中,家庭是最自然、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主义不仅成为一种社会结构,更深刻地塑造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式,个人的身份、价值、荣辱都与家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在家族主义深厚土壤中孕育出来的孝道伦理——对父母的感恩与责任成为中国人最基本、最深沉的情感依归和价值来源,赋予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家庭责任感和使命感。如前所述,器官捐献不可避免会破坏身体的完整性,而破坏身体同样被视为对父母的“不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这段话被奉为传统孝道的圭臬和基石,也是器官捐献工作在我国面临的主要文化阻力。但从《孝经》原文看,这段话还有下文:“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这清楚地表明“重身”即保护好父母给予的身体是行孝的前提和起点,而修养品德、立身行道、建功立业才是“孝之终”。但是这种更高境界的孝道却因大多数人难以企及而被忽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对人体器官捐献的伦理辩护和道德支持。

2 理论调适:传统文化提升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转化调适研究

“传统观念并非铁板一块地成为阻碍器官捐赠的因素”[7]。在全面把握中国文化属性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对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孝道观等生命价值和家庭伦理进行梳理分析,深入挖掘整合其中的积极资源和有利因素,缓解调和传统文化与现代移植技术之间的矛盾,为器官捐献提供恰当的理论调适和价值引导,有助于大幅提高公民身后器官捐献意愿、解决供体短缺问题。

2.1 从“乐生恶死”到“正视生死”的达观

在生死问题上,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总体上还是“乐生恶死”。死亡是器官捐献不可避免的开场白,要提高公民器官捐献意愿首先就要修正对传统生死观的片面理解。如前所述,孔子思想中蕴含着浓重的重生贵生倾向,并由此派生出积极入世、刚健有为、奋发进取的人生态度。但在生死的客观必然性面前,孔子对生命价值的推崇远超生命本身,“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这里的死亡并不是终结,而是人的生命完整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很好地诠释了生命的终极关怀。而孟子的“舍生取义”更是阐发了传统儒家对待死亡的最终标准,人不仅要善生、活得有意义,还要善死、死得其所,赋予死亡某种永恒价值。儒家生死观既注重人的现世生命又表现出不畏死亡、追求永恒的超越性,为了追求理想、实现道义,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因此,儒家尊生贵生、追求生命永恒的价值取向不仅不排斥器官捐献,反而对于公民树立理性主义生死观、提升捐献意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道家文化崇尚自然,生与死作为自然循环如同四季更迭、昼夜交替。因此,道家主张遵循万物自身的本然状态,以达观、平静的态度面对生命的终结,追求精神上的超越。老子提出“万物将自化”(《老子·第三十七章》),主张淡然地面对死亡,因为“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老子·第二十三章》)在庄子那里,“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庄子·知北游》)。生与死不过是从有生之形到无生之形的有序生命过程,“生之来不能却,其去不能止”(《庄子·达生》)。因此,庄子把生与死融入天地之中并把二者等量齐观,主张“齐生死”(《庄子·齐物论》),从宇宙自然中去体验个体生命的永恒,达到齐物我、同生死、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古之真人,不知说生,不知恶死”(《庄子·大宗师》)。这种坦然顺从的生死态度在中国传统“尊生慰死”的祭祀文化中表现地非常突出,“追思先人、勿忘生者”,前者强调对先人的缅怀,后者强调对生活的依旧热爱。从这种顺其自然、坦然豁达的生死观出发,不仅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对身后器官捐献的自然接纳,甚至还会带来一种超然的支持。

“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荀子·礼论》)。中华传统儒、道两家都倡导尊生惜命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儒家庄重、利他、充满道义使命感,道家豁达、洒脱、充满自然主义智慧,都有助于破解器官捐献背后“乐生恶死”的文化争议和伦理难题,为中国社会实现从“谈死色变”到“生死齐一”“生命延续”的观念转变,进而接纳器官捐献、提高捐献率提供了一条既不失文化根脉、又充满生命关怀的精神通道。

2.2 从“死后留全尸”到“不朽”“永生”的认知飞跃

“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章》)。“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黄帝内经·素问·宝命全形论》)。这些思想都是中华传统“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文化品格和精神气质的集中呈现,也彰显出“人们对生命认知的原点是对生命的敬畏以及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8]。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终极目标是生命的接力,因此,捐献紧缺背后的理论调适和意义重构应致力于推动“生命接力”这一崇高理念深入人心,真正转化为一种扎根传统文化、可被广泛共情与践行的集体认知和公共实践,打破“死后留全尸”的传统思维和心理偏见,以接力和延续实现生命的“不朽”与“永生”。在此意义上,身后器官捐献已经不是对生命的伤害,也不妨碍人生在世责任与使命的达成,反而是捐献者生命意义的最后升华,是修养德行、造福众生、功德无量的善行义举。

“捐献,为生命的最后时刻增添了崇高的色彩……在死亡面前唱出胜利的音符”[9]。死亡导致了人生的无可奈何和终极有限,也正是这种无法撼动的“有限”激发出人们对“无限”与“延续”的渴望和创造。当生命不可挽救时,自愿无偿捐献器官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延续生命、证明我来过”的选择,它的永恒意义正在于赐予他人生存机会的同时延续自己的生命。换言之,器官捐献是实现生命价值的最后方式和机会,它携带着捐赠者的身份属性、性情秉性和人格特征,使捐赠者虽死犹生。他们或用器官救人,让自己的生命在他人的生命中继续精彩;或引导学医者入门,供医学研究者进一步探索人体奥秘,为现代医学事业的蓬勃发展添砖加瓦。“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系辞下》)。捐献的器官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也是自身生命存在过的证明,当它作为“生命的礼物”在另一个人身上重生,这时“生命的礼物扩充了传统礼物的赠与-接受-回馈的模式……不再是赠受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简单互惠的发生逻辑,而是对生命、死亡、身体的敬畏以及多方参与的人道回馈”[7]。“生命的礼物”所带来的不仅是受捐者生理意义上的重生,亦是捐献者本人生命意义的延续和升华,更是社会伦理、道德文明的进步与跃迁。

2.3 从“孝之始也”到“仁者爱人”“推及已人”的价值升华

如前所述,爱惜身体、侍奉亲人是“孝之始”,但就《孝经》原文看,儒家孝道伦理更为注重的是“立身行道”的“孝之终”,“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开宗明义》)。面对器官供体短缺现状,必须从根本上疏通人们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孝道伦理的“心结”,消除因无知、误解而产生的文化和心理偏见。器官捐献者以拯救他人生命这种光辉悲壮的方式实现了自身生命的最后价值,正是“立身行道”、践行“高级孝”“孝之终”的义举及对父母所赐生命的最高珍视。可见,儒家孝道伦理与器官捐献并不存在理念冲突,反而蕴含着支持器官捐献的本然精神。

与此同时,传统儒家的“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等价值理念更是为器官捐献提供了充分的文化支撑。“仁”是儒家伦理一以贯之的基础和核心,为现代人立身处世提供了理想规范和价值准则。“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仁”以“爱人”为统领,“爱人”不仅是人所共有的仁爱之心,更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孟子进一步深化拓展了孔子的“仁爱”思想,提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章句上》),彰显的正是突破血缘亲情、“推己及人”乃至宇宙万物的人间大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进一步将抽象的“仁”转化为人人可感知、可践行的具体路径。如果捐献自己的器官就能够挽救一个生命,那么在中华传统“仁爱”“恻隐”“奉献”等精神感召下,民众必然不会对他人的苦难和不幸置之不理。通过深入、透彻的理论分析、调适与转化引导,公民身后器官捐献不仅不是“不孝”的行为,反而是对传统孝道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诠释和升华,是融合了科学精神、利他主义和生命敬畏的伟大善举。

3 实践指引:以新时代生命价值观引领器官捐献新风尚

中华传统文化在根本上支持器官捐献这一伟大的人道主义事业[10]。提高公民器官捐献意愿、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文化观念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捐献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加强传统文化助力器官捐献的理论调适与价值引导,倡导落实新时代生命价值观,同时强化宣传、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器官捐献激励补偿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3.1 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倡导落实新时代生命价值观

器官捐献与移植是综合性社会问题,绝非依赖技术或制度可以独立解决,其核心挑战和出路正在于如何与一个社会的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家庭伦理等进行对话和调适。可以说,人体器官捐献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性,伦理问题甚至具有“第一例纽扣”的关键作用,“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展不顺利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支持器官捐献的伦理体系”[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12]。同样,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土壤中构筑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大厦,也必须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语境中找寻新时代器官捐献工作的价值引领和情感依托”[13],推动中华传统生死观、身体观、孝道观等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不缺乏奉献、感恩与慈悲的基因,关键是社会要广泛宣传、动员、倡导,使之发扬光大”[9]。因此,要提高公民器官捐献意愿,就应深入挖掘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仁爱精神、生死态度、孝道伦理和利他原则,清晰呈现传统生命伦理及价值观念在器官捐献领域的融贯,消解器官捐献的伦理争议,“深刻反思和大胆借鉴传统伦理智慧服务当代器官捐献事业”[14],实现器官捐献移植与民众医学观、生命价值观的沟通和互融。

器官移植技术所追求的生命价值观与普通民众的生命价值观是一致的,“器官捐献的伦理学实质是以人为本,符合中国当代主流道德”[15]。立足于新时代的发展,引导公民树立坦然面对死亡的理性态度,深度感悟中华传统孝道伦理“基本孝”与“高级孝”的深刻内涵、“生死齐一”“视死如归”的坦然豁达、“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的伦理智慧及对超越有限生命实现“不朽”“永生”的价值追求。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捐献共识,“由现代器官移植技术和己他两利的价值观而诞生的生命形式,可以称为新的生命观”[16]。通过倡导落实新时代生命价值观、身体观和孝道观,不仅可以为器官捐献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还可以大幅提高我国公民器官自愿捐献率,削弱捐献者家属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伦理体系,“让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在器官捐献中发扬光大”[10]

3.2 加强器官捐献知识和政策宣传,引领器官捐献新风尚

对器官捐献流程及社会意义的认知了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捐献意愿,有研究表明对器官捐献的知识掌握与捐献意愿和行为有正相关的关系[17]。信息不透明和流程不清晰是阻碍公民将延续生命的善意转化为实际捐献行动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国家要“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18],引导公民共同参与这项伟大的事业。通过加大对器官捐献操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器官捐献移植与普通民众医学文化观念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进而提高广大民众对器官捐献的社会认知和信任;在宣传策略方面要紧扣传统美德叙事并与民众文化心理相结合,将器官捐献诠释为“立德”“行善”等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实践,以达到直抵人心的效果;深挖具有特殊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真实、多元、贴近生活的故事展示捐献者的大爱和受益者的重获新生,塑造积极的社会榜样。譬如,“英国戴安娜王妃弥留之际决定捐献器官,使全球八名患者重获新生”,还有国内“老戏骨柏寒病逝,遗体捐献医疗事业”“辞世歌手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等都是良好的宣传素材,对于民众提升捐献认知和摒弃落后的丧葬观念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宣传渠道的选择方面,与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主流媒体合作进行深度报道,持续营造鼓励捐献的社会氛围,提高民众器官捐献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同时还应注重将生命教育前移,在小学和中学教育中融入器官捐献理念和知识,从小培养科学认知和奉献精神。

除了积极宣传器官捐献的知识和政策,还应通过设立器官捐献纪念场所和捐献者纪念日、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缅怀纪念活动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社会认同、塑造集体记忆,引领新时代器官捐献的良好社会风尚。如前所述,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死亡伦理和祭祀文化强调“尊生慰死”“事死如事生”,即生与死都应符合礼的规范。儒家的核心思想“仁”本身就包含帮助他人的道德责任,捐献“于己无用之身躯”去救人是比“保全身体”更高级的“孝”与“仁”的体现,也充分论证了捐献行为本身即是“善始”。与此同时,为捐献行为创设庄重、感恩的纪念仪式,正是给予捐献者一个合乎伦理与文化传统的、充满尊严的“善终”,满足了生者对逝者“事死如事生”的情感与伦理需求。器官捐献不仅是肉体生命的消亡,更是捐献者精神生命的升华。因此,对捐献者给予庄重的礼敬感恩、开展缅怀纪念活动完全符合儒家“终始俱善”的伦理要求,具有重要的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意义。

3.3 完善捐献体系和法律保护,建立健全器官捐献激励补偿机制

通过立法来消解器官捐献的争议和敏感问题,“将器官捐献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和经验”[19]。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公认的伦理原则,加快制定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法制化进程,同样是健全国家器官捐献移植体系、推进公民逝世后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关键举措。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在第四编“人格权”中明确提出“公民可自愿器官捐献”及“禁止器官买卖行为”,我国公民器官捐献有了最可靠的法律依据[20]。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4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都是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不仅完善了器官捐献的有关原则和程序,更进一步强化了对捐献的褒扬和引导。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尤其是“脑死亡的立法问题悬而未决,无疑会增加器官捐献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21]。因此,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并借鉴国外有关死亡标准的立法经验,积极推动脑死亡与心死亡并存的“二元死亡”标准,为器官捐献提供更科学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保障捐献者及其家属权益,严厉打击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中的一切违法行为。

除了完善立法保护,还应建立健全器官捐献激励补偿机制。中国人体器官不允许买卖和商业化运作,这也是符合国际伦理准则的普遍做法。而捐献补偿不同于器官买卖,它是一项由国家或公益机构直接负责的、基于伦理感恩和社会褒扬、旨在肯定和激励捐献的非商业化的社会反馈机制。器官捐献高扬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彰显出行善是人人皆可为之事,给予相应的补偿只会激励人更加向上向善。因此,合理的补偿与无偿原则并不发生冲突,不仅没有违背中华传统义利精神,反而有助于维持捐献体系的伦理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度,理应得到支持。当然补偿形式也应该是多元的,除了与捐献直接相关的医疗、交通、丧葬等合情合理的物质补偿外,更应该建立精神补偿机制。直系亲属的理解和支持是器官捐献志愿者最终能否实现捐献的重要因素。捐献完成后可以当地红十字会等机构的名义向捐献者亲属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寄送感谢信、移植成功后向亲属分享成功信息等,充分体现对捐献者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缓解亲属的丧亲哀伤,并进一步巩固亲属捐献认同、彰显捐献光荣感。

4 小结

在“健康中国”建设全面推进背景下,器官捐献与移植被赋予了超越纯粹医学层面的多维意义,成为医学、伦理学、全民健康、人文精神与社会文明交汇的宏大课题和系统工程。传统文化并非器官捐献的绝对障碍,中国的器官捐献不仅不应绕过传统文化,反而更需要深入挖掘与调适分析中华传统生命观、身体观、孝道观等思想资源和伦理智慧,建立更加符合中国文化情境的器官捐献体系,最终使器官捐献从一种医学行为真正内化为基于文化自信的、自愿的利他选择,外化为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利益冲突声明:本文作者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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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n citizens' organ donation willingness and adaptive strategies

XUE Fangyuan

School of Health Humanit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has greatly influenced citizens’ willingness to donate organs. The avoidance attitude of “how can one know death without knowing life”, the body view of “leaving the body intact after death”, and the filial piety concept of “the body, hair, and skin are inherited from parents” are negative factors in traditional culture that influence citizens’ willingness to donate organs. Therefore, theoretical adjustment and value guidance of traditional views on life and death, body, and filial piety, and providing sufficient ethical justification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support for organ donation are the solutions to overcome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and enhance the quality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Traditional culture; Organ donation; Organ transplantation; Donation willingness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26)03(c)-0097-06

DOI:10.20047/j.issn1673-7210.26010063

[基金项目]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研究项目子课题(2025JX05)。

[作者简介] 薛方圆(1987.4-),女,博士;研究方向:医学人文教育。

(收稿日期:2026-01-03)

(修回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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